通知相关界别之法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2014-06-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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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为此,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特通知已获确认属于工商、金融界,劳工界或专业界界别之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即2014年9月30日前)将2013年度总结报告送交到本委员会办事处,地址:

澳门劳动节巷先进广场地下32号G铺。

另通知,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如在随后5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则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

如有疑问,请致电本委员会秘书处,电话:28712751 或 28711822 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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