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款项所得的收益的计算及发放》行政法规草案。
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所记录的款项,而有关帐户拥有人受惠于款项经管理产生的倘有回报。为此,特区政府制订《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款项所得的收益的计算及发放》行政法规草案,以订定有关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款项所得的收益的计算及发放,并建议草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草案的内容以有关中央储蓄制度参与人个人帐户收益的计算方式的制度为基础。草案规定,公积金个人帐户款项所得收益的计算方式,以每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作为收益结算日,每年九月至翌年的八月作为一个收益计算期。按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结余状况计算帐户拥有人可获得的收益,社会保障基金于结算日的翌月将有关收益转入公积金个人帐户。
草案规定,对于不当发放的收益可在相关帐户结余内以扣除方式退回;如结余不足,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应自接获退回通知起九十日内以凭单支付的方式退回款项,亦可申请按月分期退回款项。如不遵守规定,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将进行强制征收,退回的收益计入作出退回时的收益计算期的总收益内。
鉴于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已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并规定经第20/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1/2009号行政法规于法律生效时终止生效,因此,草案设过渡条文,规定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期间按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的规定管理中央储蓄制度参与人个人帐户所得的收益,计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首次收益计算期的总收益内,并须按行政法规草案的规定计算及发放。
另外,草案废止根据第31/2009号行政法规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第167/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有关中央储蓄制度参与人个人帐户收益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