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于1月7日,分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签署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安排》)。
随着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在经济和贸易上的交往日益频繁,为更好处理民商事纠纷,推动两地仲裁的发展,澳门特区及香港特区认为有必要订立《安排》,明确澳门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以及香港仲裁裁决在澳门执行的程序和有关规定,以及促进两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
继内地与澳门特区于2007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后,澳门特区现与香港特区签署相关安排,这是区域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成果。根据《安排》的规定,无论是在澳门抑或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符合《安排》的相关规定,都可以分别在澳门特区和香港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安排》由双方同意指定的日期起生效,共有13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1、《安排》的适用范围;2、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4、拒绝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5、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6、暂时中止执行的情况。
《安排》文本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澳门特区政府并会就《安排》展开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