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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以信用卡消费 不需负担额外的费用

消费者委员会
2012-12-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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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是不需负担额外的手续费,如有商号征收上述费用,可向该会作出投诉。

踏入十二月有一连串的节庆日子,估计将是消费市场旺季,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发卡机构又提供形形式式的优惠,消费者都会选择使用信用卡购买产品或服务,不过,根据消费者反映,个别商号对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士收取手续费或附加费,增加了消费者额外的负担。

消委会指出,根据四月三日第16/95/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对使用信用卡或类似的电子货币有如下的规定:“如使用本地或外地发出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消费地点之电子付款机及其他类似之方式,在澳门地区支付财货或劳务时,均以澳门币为之,不允许以上述义务为藉口在所协定之价格或交易金额上加上附加之负担。” 另一方面,信用卡收单业务协议亦载有不允许受理商号在接受有关信用卡付款时收取额外费用的条款。

消委会表示,该会在2010年曾经进行的一个旅行社服务与收费进行调查,调查显示不少旅行社接受消费者购买服务时会收取信用卡手续费,消委会已将有关现象通报金融管理局,该局亦对被投诉的旅行社作出劝告。

为检视有关情况,消委会今年十一月份调查曾经有征收信用卡手续费的旅行社,是否有继续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的做法,调查发现情况有所改善,部份旅行社已在年前有关调查公布及接获金融管理局的劝告后,取消了收取信用卡的手续费。然而,调查亦显示有个别旅行社仍需改善,消委会将透过部门协作纠正旅行社的做法外,亦会多作宣传,让消费者及旅行社知悉其权利、义务,以及第16/95/M号法令的规定。

消委会亦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任何消费时,商号如向消费者要求收取额外的手续费,消费者有权拒绝有关的额外负担,消费者可以向金融管理局及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查询电话:8988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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