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残疾津贴」9月6日起正式接受申请

社会工作局
2011-09-05 19:04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长期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特殊教育、劳工服务、社会福利及公共房屋等政策措施,确保残疾人士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并保障和促进他们在康复与融入社会过程中能够获得所需的各种支援。

为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残疾人士的关怀,特区政府透过八月二十九日刋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9/2011号《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以及今天(九月五日)刋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251/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向按第3/2011号《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被评为具有残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每年发放一次定额津贴及提供免费卫生护理服务,且该等人士无须为此接受经济或资产审查。社会工作局根据上述的法律和批示,将于明天(九月六日)起接受申请。

上述法律亦列明符合条件申请残疾津贴的人士,可于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的申请,只要该等人士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两年具备下列所有要件,可获额外发放一份或两份津贴:(一)身患登录于「残疾评估登记证」(下称「登记证」)的残疾;(二)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按照《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所有根据第3/2011号《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行政法规,被评定其残疾程度达法定准则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均可申请。而残疾津贴分为两类,分别是(一)普通残疾津贴:向被评定为轻度或中度残疾者发放;(二)特别残疾津贴:向被评定为重度或极重度残疾者;或未满四岁被评定具有残疾状况的婴幼儿发放。

经特区政府早前听取复康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行政长官于今日(九月五日)以批示方式,订定了申请残疾津贴的应遵手续、普通残疾津贴及特别残疾津贴的金额、以及津贴发放的期间及受益人作出生存证明的规则。关于两类津贴的金额,普通残疾津贴每年为澳门币六千元,而特别残疾津贴每年则为澳门币一万二千元。残疾津贴的受益人必须每年向社会工作局作出生存证明以维持津贴的发放。

自第3/2011号《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行政法规于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生效至今,社会工作局已收到七千多个「登记证」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残疾津贴的受益人,必须为持有「登记证」或已被评为具备获发「登记证」要件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但有关法律亦同时规定只要该等居民已向社会工作局申请「登记证」,即可办理津贴的申请手续。

为方便符合资格的残疾人士申请津贴,对于在法律生效前已向社会工作局提出申请「登记证」的7,000多名正待评估或已获发证之人士,局方将在日内寄发残疾津贴和2009年及/或2010追溯津贴的申请单张、相关申请表格至他们的住址,以供该等人士参考及用作申请。而在法律生效后新申请「登记证」之人士,也可在社会工作局复康服务综合评估中心递交「登记证」申请表的同时,一并递交残疾津贴及追溯津贴之申请表。此外,局方亦会接受所有申请津贴的残疾人士透过授权他人办理或邮递申请表的方式提出申请,而康复机构的服务使用者也可透过机构提交残疾津贴申请表格。因此,残疾人士无须一定要亲自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社会工作局亦透过新闻发布会、报章/电台/电视广告等系列宣传方式,推广津贴的申请办法。

2011年的残疾津贴及追溯将透过两个批次以银行过户形式发放,若受益人于2011年11月30日或之前递交申请表,且已获批核「登记证」,则于2011年12月发放;若受益者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递交申请表且已获批核「登记证」,则于2012年3月发放,而往后每年则透过三批次发放。而残疾津贴的受益人必须每年向社会工作局作出生存证明以维持津贴的发放,包括在局方指定的生存证明机进行指模采集程序;或受益人亲临住址所属之社会工作中心填写生存声明;或提交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社会互助机构或其他相关实体发出的文件。当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与其有事实婚关系的人、同住的尊亲属或卑亲属、指定收取津贴的人士或照顾受益人的机构,须尽快将受益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社会工作局。若残疾人士未有依法作出生存证明,社会工作局将中止其残疾津贴的发放,直至该等人士作出生存证明为止。而作出生存证明的期限为1年。

有意申请残疾津贴及追溯津贴之人士,可填妥专用之申请表、连同受益人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受益人居所证明(如水、电、电话费单影印本)、用以收取残疾津贴的本澳指定银行存折影印本及户口持有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2009年及/或2010年之残疾证明等文件,递交至受益人住址所属之社会工作中心。若由第三人提出申请,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第三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第三人与受益人之关系证明。此外,残疾人士亦可选择将申请表及相关文件,邮递至西坟马路六号社会工作局总部(信封面注明“申请残疾津贴及/或申请残疾津贴(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而有关残疾津贴的详细规定,可参阅「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及申请「残疾津贴」宣传单张(可于社会工作局网页http://www.ias.gov.mo下载)。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