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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现金分享计划」现金支票有效期年底届满

财政局
2011-04-0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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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6月9日第12/2008号行政法规规定「2008年度现金分享计划」,向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发放款项。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可获发澳门币5,000元,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则可获发澳门币3,000元。

鉴于该计划的现金支票有效期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请市民留意及于上述有效期前兑现支票。至现时为止,未领取及未兑现的现金支票共有3,916张。

有需要协助或查询「2008年度现金分享计划」的市民可前往位于南湾大马路中华广场二楼之民政总署『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的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中午照常运作,市民亦可致电8795 2675及8795 2676查询或登入http://www.planocp.gov.mo浏览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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