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近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解读。为免市民大众对该文件及其制定的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产生误解,本办公室重申以下观点:
1.对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法律在世界上实施已有30多年的历史,包括澳门特区在内,大部分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均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私隐权,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澳门特区2005年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借鉴了欧盟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国际公认的原则,其目的是在资料处理者及资料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2.制定《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的依据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目的主要在于指引互联网的使用者在涉及个人资料讯息方面的处理、发布、传递时,如何作出更详细、周全的考虑,以便能有效履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欧洲,类似的指引及意见书多年前已经公布(例如,荷兰),至今仍在实施。上述文件适用于所有处理个人资料的机构或个人。
3.在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正当性来源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的规定,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基于公共利益等。
4.在网上发布涉及个人资料的言论,除了受到《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范之外,亦适用其他的法律规范,例如:《出版法》、《刑法典》等。传播媒介享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人士则享有言论、文学及艺术创作的自由。但必须注意的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均须尊重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