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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敏:主要官员负有政治责任

新闻局
2010-12-2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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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28)日表示,特区公报昨日刊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规定主要官员在政治上对行政长官负责,《通则》的制定将有助于巩固特区政府管治团队的高度政治和专业操守,推动廉政的制度化建设,以及全力建立一个向公众作出更大承担的责任政府。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政府发言人谭俊荣等官员今日下午出席记者会,向传媒详细介绍昨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守则》。

陈丽敏表示,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主要官员问责制度的法律法规,之后会着手设立专为主要官员而设的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员会,及制定关于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离任或退休保障的制度。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赵向阳表示,政治问责与法律问责有分别,政治责任缘于宪制性法律所产生的责任,而《通则》的实施并不妨碍其他涉及主要官员的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适用。

他表示,《基本法》明确规定,各司司长等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也规定了行政长官领导澳门特区政府,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故此主要官员要向行政长官负责。同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于行政长官是政府的首长,判断主要官员有否违反守则及作出相应处分,是行政长官专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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