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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化产业委员会

新闻局
2010-05-1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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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公报今(10)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文化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以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及建议,协助特区政府制定文化产业的发展政策、策略及措施。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委员会可就下列事宜给予意见、提交报告、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1)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政策及与相关公共政策的配合;2)文化产业的发展措施,尤其扶持文化产业及推动文化创意的机制,以及相关法规草案的制定;3)藉资助及人力资源培训计划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的经济潜力;4)文化产业的区域合作机制。

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委员会的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和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代表各一名;文化局局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经济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旅游局局长;教育暨青年局局长;统计暨普查局局长;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旅游学院院长;新闻局局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专家、学者,以及在文化产业领域被认定为具有功绩、声誉及能力的社会人士。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43人。

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平常全体会议。委员会内可附设专项小组,负责对属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专题进行研究及跟进,并编制建议及报告。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及专项小组运作所需的一切行政、技术及后勤支援,以及执行主席所指派的其他职务。秘书长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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