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政府设立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

新闻局
2010-04-28 19:37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透过听取和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研究以及制作意见书、建议书及提议等行为,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推广及推行公共房屋发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特区公报刊登第103/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

委员会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房屋局局长,并担任秘书长;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社会工作局局长;土地工务运输局城市规划厅厅长;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务厅厅长;在公共房屋领域被公认具卓越成就、声望和能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人数不超过十四名)。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续期。委员会的平常会议每年最少举行两次;特别会议由主席召开或应最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委员会内可设立工作小组,就公共房屋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跟进及制作建议书、报告书和意见书。委员会主席可邀请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及对议题具备知识及经验的人士出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无投票权。

委员会的运作费用以及技术、行政及后勤上的辅助,由房屋局承担及提供。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