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透过听取和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研究以及制作意见书、建议书及提议等行为,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推广及推行公共房屋发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特区公报刊登第103/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
委员会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房屋局局长,并担任秘书长;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社会工作局局长;土地工务运输局城市规划厅厅长;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务厅厅长;在公共房屋领域被公认具卓越成就、声望和能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人数不超过十四名)。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续期。委员会的平常会议每年最少举行两次;特别会议由主席召开或应最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委员会内可设立工作小组,就公共房屋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跟进及制作建议书、报告书和意见书。委员会主席可邀请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及对议题具备知识及经验的人士出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无投票权。
委员会的运作费用以及技术、行政及后勤上的辅助,由房屋局承担及提供。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