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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身份证

身份证明局
2010-04-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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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2010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难民身份证规章》的规定,身份证明局向根据第1/2004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的规定获难民资格的人士发出难民身份证。申请人为证明其难民资格,须提交难民事务委员会发出的承认其难民地位的文件证明。

难民身份证采用传统证件方式,不设置晶片,有效期两年。式样如下:

(*请参阅附件!)

难民身份证内载有的资料包括:编号、首次发出日期、本次发出日期、有效期、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高、出生地及性别代号、样貌、签名、光学阅读代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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