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收回位於內港11號碼頭的國有土地
特區政府今(19)日展開跨部門聯合行動,收回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火船頭街內港11號碼頭的國有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
收回的土地面積為199平方米,曾獲發出所屬水域公產範圍的臨時佔用准照(“水位紙”),但相關准照已經失效。按《海域管理綱要法》及相關批示,明確本澳土地與海域的分界,內港沿岸位置納入為國有土地範圍,由《土地法》規管。鑒於該土地沒有有效准照,土地工務局早前展開土地勒遷程序。相關人士在期限屆滿後仍未將土地歸還,故特區政府採取聯合行動收回上述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並交由相關部門進行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