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巴基斯坦男子甲與澳門居民己在巴基斯坦結婚。其後,甲以“夫妻團聚”方式獲准在澳門居留並於1999年2月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05年11月,甲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二人於2007年8月離婚。甲為了協助在巴基斯坦的兩名弟弟乙和丙來澳定居而推進了一系列計劃。2009年初,甲要求其公司職員澳門居民丁透過假結婚協助乙來澳定居。丁答應請求,並於同年在甲的安排下與乙在巴基斯坦結婚。2010年8月,乙以“夫妻團聚”方式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2017年7月,乙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並於翌年1月與丁離婚。2011年,已婚的澳門居民戊透過朋友認識甲,雙方發展成為情侶。2012年10月,戊因懷有與甲的孩子,故通過訴訟與其配偶離婚。戊離婚後,甲要求戊透過假結婚協助其弟丙來澳定居。戊答應請求,並於2013年3月在甲的安排下與丙在巴基斯坦結婚。同年6月,戊與甲的兒子出生。在甲的安排且在戊的知悉下,丙在辦理戊與甲兒子的出生登記時冒認為其父親。2013年10月,丙以“夫妻團聚”方式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2019年8月,司法警察局接獲假結婚的檢舉電郵,從而揭發事件。檢察院對甲、乙、丙、丁及戊提出控訴。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兩項偽造文件罪及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三罪並罰,合共判處四年實際徒刑;裁定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兩年六個月實際徒刑;裁定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及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兩罪並罰,合共判處三年實際徒刑;裁定丁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緩刑條件是於兩個月內向本特區支付30,000澳門元;裁定戊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及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兩罪並罰,合共判處三年實際徒刑。
甲、乙、丙及戊不服上述判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上訴案進行了審理。就甲、乙提出有關追訴時效已屆滿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有客觀事實清楚顯示甲、乙、丁是在共同意願、分工合作下故意透過假結婚的方式協助乙來澳定居及誤導澳門政府向乙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當中,甲為上述行為進行了策劃、作出部署及安排,尤其是要求丁協助與乙假結婚,而丁答應配合。隨後,在甲的安排下,乙與丁完成實施了相關計劃,於2017年7月23日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請求,並於翌日獲發及領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故此,足以認定甲、乙及丁是共同犯罪,上述三人的犯罪行為最後實施日期為2017年7月24日,亦是由該日開始計算追訴期間,而從2017年至今十年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
另外,合議庭考慮到乙、丙及戊為初犯,在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後,改判三人徒刑暫緩三年執行,緩刑條件為各自均須於兩個月內捐款50,000澳門元予本特區以彌補犯罪之惡害,並維持原審其餘裁決。
綜上,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乙、丙及戊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691/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