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眾安全,政府近日清拆一幢殘危樓宇。土地工務局強調,定期保養維修樓宇,使其恆常保持安全良好的使用狀況,是業權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持續失修可能造成他人生命或財產損失,並構成公眾安全隱患,應從速跟進。
該幢樓宇位於荷蘭園大馬路,由於屋頂已倒塌被開立殘危樓宇案卷,經土地工務局檢驗委員會檢驗,在證實處於殘危狀態後,加快透過刊登告示要求業權人須進行拆卸,惟沒有收到業權人回應;考慮到樓宇屋頂已嚴重倒塌,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局方遂執行清拆工作。
土地工務局透過日常巡查、市民投訴或其他部門轉介,派員到現場對樓宇狀況進行檢查,從而對樓宇的失修狀況作出評估及跟進。 倘樓宇呈現缺乏保養的跡象,局方會通知業權人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對樓宇進行檢查並編製《樓宇狀況報告》(相關編寫指引https://www.dsscu.gov.mo/zh/publicinfo/guideline-1),將失修部分進行記錄並須提供解決方案。
當樓宇出現明顯的失修以至殘危狀況,局方會依職權進行檢驗,繕立《檢驗筆錄》,並將檢驗結果通知業權人。業權人須遵守局方命令,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編製工程計劃,對樓宇進行維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
一旦發現樓宇有倒塌危險而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局方可即時要求業權人進行所需的工程,以保障公眾安全;若業權人不盡快處理,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執行清拆工作,業權人須承擔相關費用。
業權人如不按上述要求執行,亦將受到行政處罰,包括不於期限內提交《樓宇狀況報告》,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2,500元至5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10萬元;不在指定期間內進行或完成相關維修或拆卸工程,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20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15,000元至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