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於2021年4月14日就「為交通事務局兩個車輛檢驗中心整體更換車輛檢驗設備」展開公開招標。經舉行評標會議,行政長官最終於2021年8月6日作出批示,決定將上述公開招標項目判給乙公司。參與了投標的甲公司於2021年9月2日以雙掛號的方式簽收了交通事務局發出的有關判給結果的通知函。而在此前,甲公司已於2021年8月30日從交通事務局網頁得知有關判給結果並透過訴訟代理人為著提起司法上訴的目的向交通事務局遞交查閱卷宗之申請。甲公司於2021年9月6日查閱卷宗後,於同年9月10日為同一目的向交通事務局申請有關卷宗之證明書,並於同年9月24日獲發要求的證明書。
2021年10月21日,甲公司針對行政長官於2021年8月6日作出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經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訴權失效的永久抗辯理由成立,決定駁回針對被上訴實體的上訴。
甲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關於甲公司於司法上訴期間開始計算之前提交的查閱卷宗的申請是否產生中止期間的效力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原則上,在期間開始計算之後發生的事件才產生法律賦予的中止計算期間的效力。但在本案中,雖然不能認為甲公司提交查閱卷宗申請的行為即時中止有關上訴期間的計算,因為該期間尚未開始,但考慮到甲公司在上訴期間開始計算後才獲得查閱卷宗的機會,故不應完全否認該申請,尤其是甲公司在期間開始計算後等待查閱卷宗的時間對期間計算的影響。合議庭認為,甲公司在接獲正式通知前已得知判給結果並提出了查閱卷宗的申請,但在上訴期間開始計算後才獲得查閱卷宗的機會,那麼在上訴期間開始計算直至獲准查閱卷宗的期間內,應中止計算上訴期間,甲公司提起司法上訴之日並未超出法定的上訴期限,非屬逾期上訴。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決定撤銷被上訴裁判,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在其認為沒有其他障礙的情況下對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17/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