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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開庭審理涉德晉貴賓會的刑事犯罪案件

初級法院
2022-12-0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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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開庭審理涉及德晉貴賓會犯罪的刑事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1-22-0166-PCC號),案中共有9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陳榮煉(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第五嫌犯陳錦志、第六嫌犯李達泉、第七嫌犯蔡偉振、第八嫌犯李滿星及第九嫌犯譚桂嫦。

檢察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訴,指控:

涉及黑社會罪與犯罪集團罪競合的部分

  • 嫌犯陳榮煉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罪,與《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競合。
  • 嫌犯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蔡偉振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罪,與《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競合。

涉及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的部分

  • 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三十九項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涉及相當巨額詐騙罪(詐騙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

  • 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三十三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 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李達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觸犯八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

涉及不法經營賭博罪的部分

  • 嫌犯陳榮煉、廖永亨、王佩琼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經營賭博罪。

涉及清洗黑錢罪(加重)的部分

  • 嫌犯陳榮煉、張秀碧、廖永亨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涉及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的部分

  • 嫌犯李滿星及譚桂嫦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檢察院並建議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對嫌犯李滿星及譚桂嫦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

涉及民事賠償請求的部分

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四名輔助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檢察院請求判處嫌犯陳榮煉、陳錦志、王佩琼、廖永亨、張秀碧及李達泉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賠償金額575,213,187.00港元,或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澳門特區政府減少應收的博彩稅收數額的損害賠償,具體數額於執行判決時另行結算;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48,251,602.75港元;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35,648,247.00港元;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46,991,348.63港元;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除針對上述嫌犯外,亦同時針對蔡偉振、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互集團有限公司提出賠償請求,請求判處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3,828,581.50港元。

因相關的刑事程序具緊急性,法庭無條件就上述的民事賠償請求逐一作出審理,因此,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將按《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依職權就眾嫌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眾輔助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作出裁定。

初級法院辦事處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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