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近日收到有關在澳門提供比特幣交易服務的查詢,同時也注意到媒體的相關報導。為此,現特作出警示如下:
一、比特幣乃虛擬商品,非受本局監管的法定貨幣或金融工具;
二、金融活動的監管受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所規範,而該法律制度亦禁止商業機構在其機構名稱上或在其從事業務時、使用令人聯想到從事與信用機構業務有關的字詞,如提款機(ATM)等;
三、虛擬商品(如比特幣)的交易涉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參與者(包括公眾)必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