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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澄清聲明

治安警察局
2011-10-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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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有本澳報章報導: “… 外籍人士被終止家傭僱員身份後,允許在澳逗留三十日期限內,只要有新僱主提出聘用許可,便可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繼續留澳工作……”,以及 “......今年首八個月,共有468名外藉人士在中止家傭僱員身份後,獲當局許可在澳逗留三十日期限內,以其他行業外僱身份申請留澳打工……”。當中關於外地僱員獲准在澳逗留之期限有誤,故特此作出澄清:

目前,當外地家務僱員之“外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取消之後,本局出入境事務廳一般會給予相關的外地僱員不超過10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安排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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