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接受申請的單位包括興建中的樓宇(俗稱「樓花」),基於物業登記程序上,未發出使用准照的大廈不可能辦理物業的確定分層登記,為此,房屋局只要求申請者遞交「大廈的臨時分層登記」及「單位的買賣物業的臨時登記」,而發展商可為有關樓宇設定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錄。
房屋局知悉物業登記程序上,未發出使用准照的大廈不可能辦理物業的確定分層登記,但可根據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物業登記法典》第86條第1款b項的規定,在核准圖則後至發出使用准照前,發展商可為有關樓宇設定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錄。
由於自置居所兩項措施資助的單位須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用途,因此有必要透過相關文件以確定單位的用途,故房屋局要求遞交的是「大廈的臨時分層登記」及「單位的買賣物業的臨時登記」。
若有居民購買樓花希望申請「利息補貼」或「信用擔保」時,必須清楚知悉發展商是否已為有關樓宇設定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錄,以免因欠交文件而延誤申請。
此外,若居民購買中間轉移的單位,即轉讓預約合同地位,根據《民法典》第418條的規定,在相互給付之合同中,任一方當事人均得將其合同地位移轉予第三人,只要他方立約人在有關合同訂立前或後同意該移轉。
倘若業權人與中間移轉的一方訂立預約合同時並沒有訂明同意其將合同地位移轉予第三人的規定,中間移轉的一方將合同地位移轉予第三人時,雙方簽署的預約買賣合同內須載有由業權人加簽附註同意中間人士移轉該合同地位,才具備申請「利息補貼」或「信用擔保」的條件。
欲了解有關情況的居民,可致電房屋局熱線2859-4875或親臨位於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的房屋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