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初全面禁售二衝程內燃發動機的車輛後,為進一步減少及控制車輛廢氣排放量,改善空氣質素,從7月1日起,本澳將全面禁售不符合或未能提供符合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四衝程內燃發動機的車輛。
由於具內燃發動機的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所排放的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的污染嚴重,隨著本澳摩托車數量不斷增加,令情況不斷惡化,影響公共衛生及本澳居民的健康。有見及此,特區政府於去年頒佈第1/2008號有關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行政法規,從而為重型或輕型摩托車在本澳道路上行駛時氣體污染物排放的標準提供依據,使本澳環境基本上達到國際可接受的水平。
自上述行政法規生效後,本澳已逐步禁止未符合環保標準的具內燃發動機的摩托車進口本澳。其中,今年1月1日起,二衝程內燃發動機的車輛已全面禁止在本澳出售。為進一步減少及控制車輛廢氣排放量,該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所有裝有四衝程內燃發動機之新摩托車,倘不符合或未能提供符合上述行政法規附件二所載的〈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規定的證書,均禁止在本澳售賣及辦理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