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已於2009年1月1日生效,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將家務工作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根據第58/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的規定,僱主聘用勞工為其工作,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作受益人和供款人的登錄,有關的登錄為僱主之責任。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僱主必須切實履行作為僱主的義務,無論所聘用的是本地家傭或是外地家傭,由2009年1月1日起,須為所聘用的家務工作者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
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和供款的程序,根據相關部門的專門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