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根据《劳动关系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将家务工作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第58/93/M号法令《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雇主聘用劳工为其工作,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作受益人和供款人的登录,有关的登录为雇主之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切实履行作为雇主的义务,无论所聘用的是本地家佣或是外地家佣,由2009年1月1日起,须为所聘用的家务工作者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
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和供款的程序,根据相关部门的专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