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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制定策略解決居民住屋問題

新聞局
2009-02-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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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長鄭國明表示,特區政府致力透過制定短、中期措施及長期策略,為居民解決住屋問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房屋局局長鄭國明分別就立法議員高天賜及李從正的書面質詢作出回覆。

鄭國明表示,短期措施包括投放「社會房屋輪候家團臨時住屋補助」以及為市民自置居所提供支援,紓緩經濟下滑對各階層市民帶來的住房壓力;中期方面則按實際需要持續興建公共房屋,於2012 年前落實興建19,000個公共房屋單位;長期策略則預留公屋用地,拓展空間時亦會作出公屋規劃,使公共房屋政策得以持續發展。

他指出,為減輕居民自置居所時的首期付款壓力,以及後續供款利息負擔,政府擬推出「自置居所支援計劃」支持市民安居置業。有關計劃擬設定申請上限為購買300萬元的住宅單位,協助市民按自己的購屋意願和經濟能力選擇購置居所,並藉此分析私人樓宇市場各類型房屋的需求情況,以調整相關政策。

另外,陳麗敏在回覆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十分關注獨居長者及經濟困難長者在通脹持續上升的情況下所承受的生活壓力,為此,已於2008年1月起把最低維生指數提升20% ,養老金亦由原來每月的1,450澳門元調升至1,700澳門元。此外,並在同年4月份推出臨時補助措施,向所有受援助的家庭或個人發放額外三個月的援助金。

她指出,考慮到在近年財政狀況許可下,特區政府亦在同年5 月份額外發放多一份敬老金,金額與在10 月份發放的相同,為1,800 澳門元,即全年共3,600 澳門元。

陳麗敏表示,在《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中,有關申領養老金的年齡下調至年滿60歲並按比例領取的建議,由於社會已有共識希望提前實施,因此,特區政府已將有關部分抽出單獨處理。

至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方面,陳麗敏表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 65 歲為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齡上限,目的是保障處於最高入職年齡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得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記,從而令有關工作人員具有符合為退休效力而計算的規定,即最少十五年服務時間。

她強調,2007年l月1日正式生效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是特區政府為大多數公務人員提供的一種退休保障計劃。該制度規定,凡具備上述身份且供款時間不少於25 年之人士,可獲100% 的權益歸屬比率。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794/III/2008;57/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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