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輕柴油的總含硫量作出規定,有關規定今(七)日在特區公報刊登,並於公佈後六十日生效。
根據規定,供機動車輛作動力燃料用的輕柴油視為車用輕柴油,車用輕柴油中的總含硫量不能超過其重量的0.05%。
環境委員會負責對銷售的車用輕柴油進行不定期化驗,在必要情況下可到儲存、工業處理、提供及銷售燃料產品的場所採樣化驗。化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B/ T17040-97國家標準進行。
環境委員會可以透過適當方式公佈化驗結果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