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广告法》法案,特区政府将把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生效至今已超过三十五年,随着各行业经济活动的更迭变化及资讯科技的革新发展,如今广告所涉业务模式、宣传形式及使用的传播媒介类型等方面均出现重大变化。同时,为配合特区政府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及推动简化行政准照审批程序的施政目标,须对现行法律作出全面的检讨和完善。特区政府于本年七月四日至八月二日展开了《广告活动法》公开咨询,特区政府经充分考虑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后,拟定了《广告法》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案建议对包括合法性、可识别性及真实性原则,以及受禁止的广告内容的规定作进一步优化,作为广告须遵守的核心规范。
- 为进一步优化广告代言及新兴广告模式的规定,法案建议新增规管代言广告及网络广告的规定。
- 为进一步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的规定,法案建议为特定广告,包括房地产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产品及奶粉广告等订定须遵守的专门规定。
- 为配合特区政府推进“放管服”的改革方向,法案建议将广告物安装由准照制度改为许可及登记制度,并对广告物的安装视乎其高度及尺寸订定特别规定。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法案建议修改现行与药物相关的法例,容许在无须取得许可下,在展销会对特定种类的药物作广告宣传及销售,同时,建议修改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放宽室内广告及不属特定地段作广告宣传无须取得文化局的评估及具约束力的意见。
- 为进一步完善处罚制度,法案建议适当调整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并新增劝诫机制以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