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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资讯权不取决于提出行政申诉 中院驳回典试委员会主席上诉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04-0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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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司法警察局所开展的第一职阶二等高级技术员(法律范畴)统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对外开考程序的投考人,因知识考试(笔试)成绩得分低于50分而被除名。甲遂向司法警察局典试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要求提供知识考试题目、甲所提交的考试答案、其试卷所获得的评分、知识考试评核准则、倘有的相关翻译文件及其他用作改卷用的资料等文件的副本,但被典试委员会以涉及保密性为由驳回。申请遭拒后,甲针对典试委员会主席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资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之诉,要求被声请实体提供上述资料的副本,以及请求中止相关行政申诉及司法申诉之期间直至请求获满足为止。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定理由成立,继而命令被声请实体向甲提供所请求的资讯。

司法警察局典试委员会主席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一名因于知识考试(笔试)中得分低于50分而在阶段性成绩名单中被除名的投考人,除了仅具任意性且不具中止效力的声明异议及行政上诉外,亦可向法院提出相应的司法上诉,属于程序当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着组织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的理据,可以预期被除名投考人会有审视并比对其本人的作答内容、其所获得的分数,以及相关的改题标准的客观需要。由于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并没有规范开考卷宗的查阅,在不存在专门规范的情况下,投考人是否有权查阅开考卷宗应循《行政程序法典》第64条第1款作判断,而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藉支付应缴金额,获发其可查阅之卷宗的证明书或副本。除此之外,合议庭认为,第14/2016号行政法规第23条第4款仅规范典试委员会发出证明的时限,并非旨在限制并排除《行政程序法典》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故利害关系人行使资讯权并不取决于是否提出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亦不表明倘无提出上述申诉时,便无获得有关文件的证明或副本的权利。

就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主张,合议庭指出,上诉人未能举证甲所要求的文件因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第63条第3款a项的规定而具有机密或秘密之属性,且利害关系人亦有权根据第14/2016号行政法规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查阅记录典试委员会决议的会议录及文件,包括其本人的考卷以及典试委员会作出相关决议的基础文件。合议庭亦驳回上诉人提出关于提供文件会影响考试公平性及政府公信力的主张,指出并无法律规定面试须重复笔试题目,典试委员会可透过采取合适的考核方法,避免不公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裁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8/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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