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进一步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回归法》的规定,完善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特区政府于2010年公布第34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对在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间颁布并采用为澳门特区法规的2,123项法律及法令进行清理及适应化的工作。
在清理过程中,某些法规被判断为不生效。为了确定有关状况,特区颁布第11/2017号法律及第20/2019号法律,合共确认746项法规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以及废止17项已没有存在价值的法规。
在确认已不生效的法规后,特区政府有需要对剩下的仍生效法规作适应化及整合,以便按《基本法》及《回归法》的规定,对因回归而有必要修改的法律术语作词句替换、整理经适应化的规定及剔除已不生效的规定,并修正倘有的中葡文不准确之处。
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上述适应化及整合的成果,特区政府分两个阶段提交法案,第一阶段处理1976年至1993年期间颁布的法规,第二阶段处理1994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间颁布的法规。
为处理第一阶段的法规,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对于1976年至1993年期间颁布且仍生效的若干法规作适应化及整合,并对与现行法律制度不协调甚至无法执行的法规,在不改变其原有政策下作轻微修改。同时,明示废止若干已没有存在价值的规定,确认于2019年后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规定的不生效状况,并重新公布经适应化及整合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