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文化局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了有关第一职阶二等高级技术员音乐(中乐)范畴的一个职位空缺开考的最后成绩名单。甲作为投考人,针对有关名单提起诉愿,被社会文化司司长驳回。甲不服,针对社会文化司司长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局在履历分析时欠缺考虑甲曾于2012年至2017年以劳务合同方式为文化局提供服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显有误,构成违反法律的瑕疵,因此,中级法院透过2022年5月12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诉的理由成立,撤销了被上诉的行政行为。随后社会文化司司长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批示,宣告有关开考程序消灭。
2022年10月7日,甲再向中级法院提起作出事实的执行之诉,请求法院命令被诉实体遵行上述已转为确定的司法裁决,被诉实体须作出评定甲的最后成绩必然高于对立利害关系人乙的最后成绩的评分这一事实。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认同检察院的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7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于三十日期间内自发遵行法院在行政上之司法争讼程序中作出之确定裁判,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不履行相关撤销性司法裁决的正当理由。合议庭还指出,遵行裁判是指“视乎情况作出一切对有效重建被违反之法律秩序,及对回复原会出现之状况属必需之法律上之行为及事实行动”,而对于本案则意味着对外开考程序回到被撤销的行为(公布最后成绩名单)作出前一刻。尽管在第20/2015号行政法规《文化局的组织及运作》经由第41/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后,对澳门乐团及澳门中乐团的管理和营运已换成由另一实体(澳门乐团有限公司)负责,但现涉案的对外开考程序仍是同一程序,合议庭认为正确做法是继续进行有关程序直至完结,最后让得分较高者与新接管澳门中乐团的有关实体签订合同。
基于此,合议庭裁定声请人的请求理由成立,并宣告:a)不存在被诉实体所指的不执行主案中的撤销性合议庭裁判的正当理由;b)被诉实体宣告相关行政程序消灭的批示无效;c)澄清对于相关合议庭裁判的执行,意味着行政当局须令对外开考程序回到被司法上诉所撤销的行为(公布最终成绩名单)作出的前一刻,命令当局须在20天期间内严格遵守中级法院第489/2021号案合议庭裁判的内容对各投考人重新订出评分排名。
参阅中级法院第489/2021/A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