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涉及助理检察长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级法院第639/2023号),案中共有4名嫌犯,包括: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吴怀珠及第四嫌犯关凯伦,各名嫌犯现被羁押在路环监狱。
中级法院预审法官已对相关案件的嫌犯作出起诉批示,起诉:
第一嫌犯江志
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7月30日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规定及处罚的「发起或创立犯罪集团罪」;
— 5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1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 4项《刑法典》第33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 1项《刑法典》第246条第1款结合第244条第1款a项及第245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
— 1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 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
— 1项第8/2005号法律第3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查阅罪」;
— 2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7条第1款结合《刑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资料不正确罪」;
— 1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8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财产来源不明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触犯:
— 4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5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 2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 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
— 2项第8/2005号法律第3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查阅罪」;
— 1项第11/2009号法律第5条第2款结合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20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 1项《刑法典》第33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吴怀珠),以既遂方式触犯:
— 3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 2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 1项《刑法典》第34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保密罪」;
— 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
— 3项第8/2005号法律第3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查阅罪」;
— 5项第11/2009号法律第5条第2款结合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三嫌犯吴怀珠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2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二嫌犯蔡秀英、第三嫌犯吴怀珠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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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嫌犯蔡秀英
为共同正犯(与第三嫌犯吴怀珠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7月30日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参加或支持犯罪集团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以既遂方式触犯:
— 4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5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 2项《刑法典》第347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 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
— 2项第8/2005号法律第3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查阅罪」;
— 1项第11/2009号法律第5条第2款结合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20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 1项《刑法典》第332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第三嫌犯吴怀珠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吴怀珠),以既遂方式触犯:
— 3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2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 2项《刑法典》第347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 1项《刑法典》第348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保密罪」;
— 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
— 3项第8/2005号法律第3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查阅罪」;
— 5项第11/2009号法律第5条第2款结合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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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嫌犯吴怀珠
为共同正犯(与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7月30日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参加或支持犯罪集团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触犯:
— 3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2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 2项《刑法典》第347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 1项《刑法典》第348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保密罪」;
— 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
— 3项第8/2005号法律第3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查阅罪」;
— 5项第11/2009号法律第5条第2款结合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2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四嫌犯关凯伦),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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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嫌犯关凯伦
为共同正犯(与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吴怀珠),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7月30日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参加或支持犯罪集团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二嫌犯蔡秀英),以既遂方式触犯:
— 1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20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 1项《刑法典》第332条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员袒护他人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及第三嫌犯吴怀珠),以既遂方式触犯:
— 2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为共同正犯(与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及第三嫌犯吴怀珠),以既遂方式触犯:
— 1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 3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结合第2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
中级法院已于今日上午的庭审完成宣读起诉书,法院将继续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