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行政改革咨询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公共行政改革咨询委员会设立至今已逾十四年,特区政府经总结过去工作经验,制定本行政法规,重新订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以更好地发挥咨询组织的作用。
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员会由行政法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取消副主席、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成员总数由原来不少于二十五名减为最多十五名,当中十二名为社会人士、专家及学者,任期两年,可续期。
二、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公共行政、资讯通讯科技等范畴的社团代表、专家及学者组成。在有需要时,主席可邀请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社会人士或其他咨询组织的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平常大会,并设立专责小组,负责收集、分析社会意见等工作。
四、由行政公职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并承担运作上所产生的财政负担。
行政法规自公布后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