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完成《关于的士车载智能终端系统的专案调查报告》,认为交通事务局在“的士管理系统的供应及维护服务”的合同判给上并无违法,获判给实体新利达与锐明联盟向的士准照及执照持有人所收取的每月服务费及按金亦合法合理。廉署指出,的士管理系统分为“车载设备”及“的士监管系统”两部份,招标方案早已明确前者无论由哪一个投标者获得判给,费用都是每月澳门币300元,至于“的士监管系统”的月费则由特区政府承担,交通事务局亦没有疏于监管新锐盟。廉署强调,自《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下称“新的士法”)生效及有关的士终端系统的监控制度落实后,对打击过去一度猖獗的“的士乱象”确实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自2020年9月,有关的士管理系统陆续完成安装及投入运作后,业界部分人士透过传媒或团体表达不满及质疑,持续引起社会讨论及回响,同时廉署亦接连收到涉及的士车载智能终端系统收费及管理事宜的投诉,廉政专员遂依法命令开展专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廉署先后向交通局索取有关“的士管理系统的供应及维护服务”合同的招标卷宗资料、业界咨询及说明文件,亦听取包括投诉人、交通局人员、的士业团体代表等各方陈述,从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至各投诉人所提出的质疑一一开展调查及分析,以事实及法律为基础,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行政不当的事宜。
廉署在报告中指出,“新的士法”为着更有效管理的士营运及打击“拒载”、“拣客”、“兜路”、“议价”、“钓泥鯭”及“滥收车资”等违法行为,故引进的士终端系统,其包括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是供的士营运之用的“车载设备”及供权限部门监督的士服务运作之用的“的士监管系统”。报告指出,交通局把“车载设备”服务的公共事业特许合同和“的士监管系统”的取得公共服务合同合二为一,统一以“的士管理系统的供应及维护服务”合同开展招标程序,与同一中标者签订单一的行政合同,廉署认为在法律上而言没有明文禁止,且考虑到在技术上而言,两套设备系统系于同一套的士终端系统,亦必然由同一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故统一开展招标程序有其合理性。且“车载设备”与“的士监管系统”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以及为确保对相关的士信息的有效稳定传输及设备维护等运作畅顺,从技术及监管角度而言,廉署未见交通局将整套终端系统判给同一个私人实体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新锐盟作为本澳唯一一个获许可向本澳的士提供安装、维护、检定、校准的士车载设备的服务实体并收取费用,而此费用金额是行政当局在特许合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订定的,法律要求的士准照及执照持有人对的士车载设备负有维护的义务,因此需要支付此等由行政当局订定金额的费用,而且这并非对的士司机的义务要求;事实上,廉署至今无收到任何的士司机针对具体之的士准照及执照持有人转嫁有关义务的投诉资料,同样未见有具体资料证实有的士准照或执照持有人,将有关费用开支转嫁予的士司机的事实存在。
关于对判给程序的质疑,廉署经查明无发现任何迹象显示交通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和中标公司新锐盟各成员公司的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存有任何亲属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而无回避之情况。廉署认为无证据证明存在任何利益输送,上述质疑纯属子虚乌有的指控,且未见新锐盟参与有关公开招标的正当性存疑,交通局在整个行政程序卷宗中亦未见存在明显行政违法或不当情事。而且,在“新的士法”立法及“的士管理系统的供应及维护服务”合同招标的过程中,政府及立法会均有咨询社会及的士业界的意见,因此的士业界的意见已在立法过程中被充分考虑。数据也显示,涉及的士滥收车资、拒载与拣客、服务态度、故意兜路、危险驾驶的个案总数,由2015年近4,000宗,升至2017年及2018年每年近8,000宗,故立法者最终决定通过“新的士法”。而且交通局对“的士管理系统的供应及维护服务”合同的公开招标、过程及评标结果,以至介绍文件及问题集等均有向社会公开交代,故廉署实在无法认定交通局在的士终端系统的事宜上有违反公共行政透明原则。
报告指出,的士管理系统的费用由两方面计算,交通局在对外公布的《有关的士车载系统的服务费和按金之说明》中,已说明在招标方案中订明每月服务费300元,主要是为了保障的士执照持有人的利益,避免获判给者自行定价时订立过高的收费金额,有关服务费在判给服务期内都会保持不变,亦可避免获判给者日后以物价上涨为由随意调升费用,加重的士营运的负担,这都早已在承投章程中载明。换言之,无论哪一个投标者获得判给,收取的此部分费用都是相同,因此,根本不存在中标公司滥收费用的可能性。至于“的士监管系统”的费用按投标公司报价,由特区政府承担,即中标公司新锐盟收取政府每月150元费用。廉署认为,对于车载机服务费用原为150元的质疑,纯属是混淆了“的士监管系统”的费用。
廉署在报告中并指出,逾期欠交有关按金或服务费的的士准照或执照持有人,曾尝试透过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就新锐盟“违法”收取按金及服务费,且因不缴交而中断服务的行为令他们备受侵害而提起保全程序,请求命令新锐盟须在他们不缴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相关服务。初级法院已判处作为原告的的士准照或执照持有人败诉,而对于新锐盟收取上述按金及服务费用并无法律依据的指控,判决中亦认定与事实不符。
廉署在报告的结论中指出,交通局透过相关的公共服务批给或采购法律制度,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订立行政合同,毫无疑问是符合合法性原则。至于行政当局将“车载设备”中的计程表一并判给抑或独立判给,以及订立有关服务费及按金的金额等具体内容,在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应属行政当局考虑并平衡公共与私人利益的裁量行为。报告又列举数字重申,自2019年“新的士法”生效和有关的士终端系统的监控制度的落实后,翌年交通局的士稽查人员录得之的士违规个案纪录为零,而治安警察局则录得不足150宗;的士滥收个案2019年全年为1,900宗,2020年至12月仅录得8宗。截至2021年年尾,治安警察局全年录得的士违规数字不超过100宗。廉署认为,上述数据显示,“新的士法”及有关的士终端系统的监控制度对打击过去一度出现的“的士乱象”,确实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此外,对于“车载设备”按金、欠交费用而停服务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士终端系统服务质素及其监督,以及短期内两度更换的士驾驶证的质疑等,廉署在报告中指出,经调查及结合法律分析均认为上述情况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不当的情况。廉署已将调查结果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另因应社会高度关注的士服务质素,并为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廉署先行公布调查报告之中文版本,葡文版本于翻译完成后公布。有关报告全文,可于廉署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