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A/SS/2021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相关地区的疫情变化,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2月9日零时起,取消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或赵全营镇、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或绿园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及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以及最少14天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内地以下地方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以及最少14天自我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