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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澳楼宇广告须遵守本澳法律规定

消费者委员会 /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2020-03-17 18:22
  • 非本澳楼宇广告须遵守本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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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少本澳市民选择到海外或内地置业,业界也会透过各种宣传途径,向消费者提供在当地购买房地产的宣传资讯。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济局及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告业界、房地产中介、报章及电子媒体等,在刊登非本澳楼宇广告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而消费者在选购房地产前亦需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在本澳刊登非本澳楼宇广告前,须留意广告是否符合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的规定,包括广告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及载有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等内容,并要求业界遵守尽职谨慎的义务。

如在预售内地楼宇单位时,广告内应载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倘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处罚,当中如不遵守《广告活动》第17条规定而传播楼宇广告者,最高可被科处8,000澳门元罚款。

消委会建议有意在海外或内地置业的澳门居民,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更多瞭解当地规管房地产运作,以及小业主权责的相关法律。消委会提醒澳门消费者在内地购买房地产务必做到以下各点,预防权益及经济受损:确定有购房资格;查看“五证”;不要轻信售楼广告;慎选中介;细阅及理解合同内容。

澳门居民如计划在内地置业,有任何疑问及需要协助的地方,可联络消委会(服务热线电:8988 9315);业界刊登广告前,建议参考经济局今年1月已公布的“非本澳楼宇广告应遵法律义务及注意事项”指引,详情可浏览经济局网页(https://www.economia.gov.mo/public/data/pjf/irr/attach/b5d805d4b25febb93752254cdec2f9552fecbee7/tc/News_20200107_tc.pdf)或致电28712790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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