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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六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决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0-03-0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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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16日、2020年1月9日和2月20日就六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决。

第一宗案件(第483/2017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青洲河边马路1-B号,一幅面积65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关伟霖(与罗丽明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1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592/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4,169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晓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595/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3,690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1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憩景湾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558/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3,131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6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文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579/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1,027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翠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581/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3,449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9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畔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上述六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裁定六宗司法上诉均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483/2017号案、第592/2018号案、第595/2018号案、第558/2018号案、第579/2018号案和第581/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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