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轻轨交通系统的安全技术规定与意外及事故技术调查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8/2019号法律《轻轨交通系统法》的规定,须就运营管理、载客条件、故障处理、应急处理及监察程序订定补充性行政法规。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轻轨交通系统的安全技术规定与意外及事故技术调查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建议,交通事务局为负责监察轻轨系统安全的实体,运营者须对轻轨系统安全负责。
二、运营者需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并应每年向批给实体提交前一历年的安全报告。同时,运营者应制定运营安全手册。草案建议轻轨系统需进行试运营,并须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条件并经批给实体许可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运营者应制定故障处理及应急处理计划,并需每年作出检讨及调整。当因紧急情况而须暂停提供客运服务,运营者应立即通知交通事务局,并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恢复运营;如预计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营者应安排乘客疏散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
四、草案规定如发生意外或事故,运营者应编制摘要报告,并自发生时计起二十四小时或十二小时内向交通事务局提交。草案订定意外或事故技术调查应包括的内容,调查中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