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后,特区政府于内地的投资所得将可获豁免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有关豁免适用于“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粤澳基金)及日后同类型的投资项目。以粤澳基金的投资金额及年期计算,累计可获近8亿元(人民币,下同)的税务豁免。
国家此项税务优惠安排,减省了特区政府于内地投资的税务成本,从而提升特区财政储备投资的实际回报,体现了国家对澳门特区的关顾,并进一步支持澳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助力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现时,粤澳基金已按期完成全部认缴出资的投放。根据粤澳基金协议条款,澳方在粤澳基金中的投资,正按照实缴的出资获年保证收益3.5%,而基金成立以来澳方已可取得相应的盈利回报。此外,当基金总体收益超过一定的水平时,将可获得额外分成。
由于粤澳基金属澳方在内地的投资,按内地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澳方原应为粤澳基金的投资收入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现根据特区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中与“政府投资”税项豁免的相关条文,特区政府于内地的投资所得将可获豁免征税。以粤澳基金为例,如暂只计算年保证收益,估算获豁免税款累计近8亿元。
为推动澳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特区政府与广东省于2018年6月共同成立粤澳基金。粤澳基金作为澳门与广东省合作参与大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是两地创新金融合作取得的首个积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