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现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号法令《规定在澳门大学取得硕士及博士学位的方式》规定,博士答辩委员会主席仅可由澳门大学校长和副校长担任。鉴于澳门大学博士生人数不断增加,为使博士答辩能更有效地进行,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澳门大学校长担任博士答辩委员会主席,并可将权限授予副校长、教授、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且有关教授应为至少曾指导三名已毕业的博士生的导师。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