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的规定,须设立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进行相关专业范畴的资格认可和登记;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委员会由十三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其中七名为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其余六名为私营部门的专业人士。属私营部门的成员应具有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的适当经验,且为该等范畴公认杰出及具备适当资格的专业人士。主席及副主席分别从公共行政当局代表及私营部门专业人士的成员中委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草案也规定,委员会以全会及专责委员会的方式运作。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平常全体会议,并可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同时,委员会中设立两个专责委员会,分别是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和登记委员会。专责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经主席建议,由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订定。各专责委员会均设协调员及副协调员各一名,协调员及副协调员从有关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专责委员会按相关协调员基于应审议事项的紧急性而作出的召集举行会议。
草案规定,委员会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对实现委员会宗旨属必要的资料。另外,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而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负担,则由拨予该局的款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