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15-06-3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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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律草案。

预防及控制吸烟一直是澳门特区政府优先处理的工作。为有效控制烟草消费以及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及广大市民免受烟草烟雾的危害,同时亦为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特区政府制订和颁布了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

根据第5/2011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卫生局应评估该法律的效果,尤其是在娱乐场内的效果,并须于法律生效后每三年编制一份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烟草消费情况的报告,以便能提出关于预防及控制吸烟方面的适当修订建议。今年年初,卫生局公布了《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跟进及评估报告》。

整体而言,特区政府遵从“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阶段性的规划推行控烟工作。目前,《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执行情况理想,控烟措施行之有效,一般室内公共场所的改善明显,得到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然而,对于一些议题,包括电子烟的管制、禁烟范围、烟草及烟草制品的广告及促销以及违法罚款方面,社会仍然期望政府能进一步限制。为此,根据以上评估报告,以及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方面的承诺,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引入电子烟使用的法律框架。鉴于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以及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报告,草案建议,在法律所定的供集体使用的地点禁止使用电子烟,以及禁止在澳门特区售卖电子烟。

二、关于扩大禁止吸烟地点方面,草案规定,不允许在娱乐场吸烟和不允许在烟草制品专卖店设置的吸烟室吸烟,以及在高等教育场所和集体客运车辆候车亭全面禁烟。

三、关于烟草及烟草制品的广告及促销方面,草案规定,烟草制品价格标记及价格牌仅可在销售地点内展示,且不能从销售地点外看见该等价格标记及价格牌,尤其不能透过其陈列窗看见该等价格标记及价格牌。另外,禁止在销售地点陈列烟草制品或使其可见,包括固定销售地点及流动销售者。

四、加重违法罚则。草案建议,违法的处罚金额由现行的四百元至十万元,修改为由一千五百元至二十万元,其中在禁止吸烟地点吸烟,科澳门币一千五百元罚款;违反禁止向未满十八岁人士销售烟草制品,科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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