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14-12-29 18:54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雇员有权收取赔偿,而用于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一万四千元。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现状,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调整上述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

经咨询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劳资双方代表的意见,并平衡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的营商环境、就业状况的稳定性、雇员权益的保障及雇主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建议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将因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用于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调升至澳门币二万元。此外,为配合经济的发展,法案建议引入定期检讨机制,规定每两年检讨一次上述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