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揭发业主会主席及设备供应商涉贿赂
廉政公署
2014-09-04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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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侦破一宗私营部门贿赂案,一名大厦业主会主席涉嫌收受设备供应商的利益,以伪造文件的方式让该公司获取服务合约续期,令大厦小业主须多缴付数万元的服务费。案中两名嫌犯涉嫌触犯《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的行贿罪和受贿罪,以及《刑法典》的伪造文件罪。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2009年初,本澳一间工程及设备供应公司与某大厦业主会签订为期两年的节能灯合约,负责为大厦所有公共地方更换节能灯,大厦每月节省的电费开支的六成须付予该公司作为服务费。

然而,当合约在2011年届满时,公司负责人为了获取合约续期,以继续收取服务费,遂联同大厦业主会主席擅自修改合约年期,由两年改为三年,并加上自动续约条款,结果令大厦小业主合共须多缴付数万元的服务费。本身为公职人员的业主会主席,亦因而获得公司负责人借出该公司的经营权,以规避公职人员不得兼职的法律规定,开展其私人业务。

廉署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同时通报该业主会主席所工作之部门,以便对其展开纪律程序。

根据《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的规定,行贿罪可处最高2年徒刑,而受贿罪可处最高3年徒刑;而按照《刑法典》的规定,伪造文件罪可处最高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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