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参选人须知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
2014-07-1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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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已于6月30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本年8月31日为第四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日。

提名期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订定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期为本年7月18日至29日。

由明天(7月14日)起,有意参选行政长官选举的人士可亲自或指派代表到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地下行政长官选举事务专区领取《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并于上述候选人提名期(即7月18日至7月29日)内交回。

委托代理人

有意参选行政长官者,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协助进行争取选委会委员提名的工作。委托代理人时须向管委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代理人委托书》(《委托书》可于行政长官选举事务专区索取),而代理人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已作选民登记。

参选资格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报名参加行政长官选举: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 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就任行政长官之前放弃倘有的外国居留权;

三、 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年满40周岁;

四、 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五、 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 已被登录于行政长官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且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

争取提名

有意参选的人士可亲自或指派代表到行政长官选举事务专区索取适当数目的《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亲自或透过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争取选委会委员提名,并在获得不少于66名选委会委员以联合签署《提名表》作出提名后,以向管委会交回《提名表》的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参选时须递交的文件

一、 分别已由参选人及不少于66名参加提名的选委会委员签署的《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作出提名的每一名选委会委员须在《提名表》的指定位置以身份证签名式样亲笔签名,并附具身份证副本,透过参选人转交管委会);

二、 参选人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三、 身份证明局为参选人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四、 身份证明局为行政长官选举而向参选人签发的《个人资料证明书》,其中须载明参选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

五、 参选人的个人简历。

注意事项

被提名人须在提名期截止前(即2014年7月29日下午六时)将经适当填写的《提名表》和上述须附交的文件送交管委会,并由管委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签收。

《提名表》上被提名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该认证费可获豁免。

在提名期结束后送交的《提名表》一律不予接收。

有意参选的人士应尽早递交《提名表》及所需附件,以防一旦出现任何错漏,亦有充分时间在限期前作出更正。

服务时间

行政长官选举事务专区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查询电话:8866 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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