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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布《交通违例检控工具的使用及监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

治安警察局 / 审计署
2014-02-2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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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布《交通违例检控工具的使用及监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发现治安警察局管理机制上存在遗失告票的风险,各检控单位欠缺统一的处理方法。经过超过10年的准备,仍未能按照2002年「科技强警」的构思引入电子抄牌机。治安警察局对于3类电子监测仪器所录得的影像欠缺统一的审查准则,亦没有要求警员对不作检控的“电子影像”记录不作检控的原因。审计署审查2012年全年的电子监测仪器录像及检控记录,发现个别月份存在大量监测点“无法录得影像”的情况,有监测点的成功检控比率不足两成,更有个别监测点出现全年“无法录得影像”的情况,负责设置和维修仪器的交通事务局每月都收到治安警察局就相关问题所发出的“通知书”,但历时超过一年仍未获得改善。

审计报告指出,自2008至2012年5年间,交通意外伤重死亡人数由9人增加了一倍至18人,交通违例个案总数由360,325宗上升至439,433宗,涉及的罚款总金额由约7,800万澳门元增加至1.09亿澳门元。由于交通违例的处理工作关系到市民对交通秩序的遵守,还涉及过亿澳门元的特区政府收入,当中各项工作是否妥善值得关注。审计署于去年4月至10月期间,对治安警察局及交通事务局进行审计工作,分别检查2011年派发的6,182张及2012年收回的5,176张告票,以及2012年电子监测仪器统计数据。

治安警察局辖下共有7个检控单位执行交通违例检控工作,其中1个检控单位兼为告票处理的中央统筹单位,负责派发告票予各单位使用,并收集告票进行后续的告票扫瞄成为影像、把影像资料输入电脑系统或登记注销告票等工作。审计署抽样审查发现,存在下落不明、遗失、遗漏扫瞄等问题的告票数量超过1,500张,而从中央统筹单位及两个检控单位告票管理机制的执行措施中可见,各检控单位欠缺统一的处理方法,中央统筹单位所设立的机制亦相对薄弱。治安警察局无法确保所有派发告票已完整收集并作出适当处理,无法核实告票有否遗失,亦未能确保所有已发出予违法者的告票均已作扫瞄并把资料准确记录在电脑系统内。

治安警察局于2002年开始构思引入电子抄牌机,以改善交通违例检控工作。由于始终没有编制需求计划及工作报告等能反映电子抄牌机的引入、使用及评估情况的相关文件,亦欠缺成文以及整体的引入方案,导致引入工作未如理想,至今仍未能达致最初设定推行至每名交通厅警员执行交通违例检控工作时,都能使用电子抄牌机的施政目标。

治安警察局交通厅警员负责审查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固定测速系统,以及全自动车辆违泊监察系统3类电子监测仪器所录得之影像,确定该等影像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而需要作出检控。审查发现治安警察局欠缺统一、成文的审查准则,过度依赖警员的个人经验判断是否需要作出检控。审计报告指出,没有准则便难以确保每位负责审查的警员均能有一致的标准作出判断,容易因警员的主观判断而影响检控决定,对检控工作的公平性构成影响。报告又披露治安警察局没有就不作检控的“电子影像”,记录不作出检控的原因。治安警察局表示由于相关“电子影像”数量庞大,难以对每项影像均作明确记录,此外该局重点处理需要检控的“电子影像”,不作检控的原因对检控工作而言作用不大。审计署认为,警员完成审查工作后,单凭其上级以随机抽样形式复核被判断为需要作出检控的影像,无法有效确保警员对于不作检控影像作出正确判断。

交通事务局作为电子监测仪器的管理单位,负责开展相关研究、设置、维修保养,以记录冲红灯、超速、违例泊车等违法事项,供作为用家的治安警察局执行交通违例检控工作。然而,交通事务局表示只着重电子监测仪器能否正常运作并录得影像,对于仪器所录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检控,并不属其职能范围,而且对治安警察局持续提交的“通知书”所反映的情况只作参考之用,但从审计结果显示,交通事务局的跟进成效未如理想。审计署根据治安警察局向交通事务局发出的2012年全年“通知书”内容,整理出该年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及固定测速系统两类电子监测仪器的录取影像情况及检控比率,发现安装有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及固定测速系统的监测点,出现“无法录得影像”的比率偏高。两类系统每月均有一定数量的监测点整月均出现“无法录得影像”的情况,占当月监测点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介乎38.89% - 80.56%,固定测速系统介乎28.26% - 52.17%。两个系统于个别月份,分别有超过八成及五成的监测点整月均无法录得任何影像。即使部分监测点可录得影像,但当中录得影像全部为“废相”的监测点所占百分比亦偏高。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介乎27.27% - 78.57%,固定测速系统介乎41.38% - 81.25%。两个系统于个别月份,分别有超过七成及八成的监测点虽然可录得影像,但整月所录得影像均全部为“废相”。

审计报告除了对上述问题提出意见和改善建议,更透过对今次审计的“综合评论”指出,特区政府公共部门必须充分了解部门本身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责,贯彻履行职责范围内各项既定的事务,尽力完成所有责无旁贷的工作,积极面对和克服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困难,不能因为自身工作未如理想而影响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部门一旦发现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必需认真正视,从速改善,不应无了期处于研究、检讨或议而不决的阶段。在采购设施方面,应按程序审慎甄选,购买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器材,注意使用公帑的效益,避免因计划不周、购置不当、装设不善而引致长期维修、频繁更换、影响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等问题。只有通过所有公共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依法、高效的特区政府,提供符合公众期望的政府公共服务。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于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于明( 21 )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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