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北区于1995年制定的《氹仔北区都市化整治计划》中已定性为都市性地段,即在规划上全部土地可开发使用。至于部分私有土地于物业登记上被标注为“农用地”事宜,是民法上的概念,并非定性土地的用途,简单来说,一块土地只要上面没有兴建楼宇,即使有关土地位于市中心,在物业登记时都会标注为“农用地”,而已兴建楼宇的土地,在登记上则标注为“都市用地”。事实上,物业登记所指的“农用地”与农业开发或土地种植等土地用途毫无关系,只是因应土地投资买卖时的状况而言。
修订规划缔造新型绿色社区
政府对《氹仔北区都市化整治计划》进行修订,务求创造多赢局面,透过一系列鼓励措施,推动私有土地业权人在可依循的情况下,促成合作,开发土地。是次修订,政府允许增加两成楼宇面积及放寛部分土地高度,而业权人则需将部分楼面面积交予政府,作公共用途。
由于区内私有土地分布广泛,几乎每一个地段都涉及私有土地及未经发展,规划的落实仍须依赖业权人配合,规划修订后,虽然当中一些土地仍然须由业权人互相协商才能利用,但相当一部分土地只要业权人和政府商讨,就可透过土地的重新合并和分割,得以令原本不规则的土地变得方正,满足规划条件,易于开发,政府亦可获得土地储备,完善路网,增加绿化面积,缔造新型绿色居住社区。
物业登记上未建楼土地称“农用地”
另外,氹仔北区于1995年制定的《氹仔北区都市化整治计划》中已定性为都市性地段,即在规划上全部土地可开发使用。目前坊间所指氹仔北区私有土地为“农用地”事宜,根据的是物业登记局对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物业登记所使用的“农用地”是民法上的定义,即土地上没有独立经济价值之建筑物为“农用地”,而土地上有楼宇的土地则为“都市用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法律,无论是私有土地、长期租借地还是租赁批地,只要准备用来兴建楼宇的土地,在物业登记上都被视为“农用地”,而并非定性土地的用途。
简单来说,一块土地只要上面没有兴建楼宇,即使有关土地位于市中心,在物业登记时都会标注为“农用地”,而已兴建楼宇的土地,在物业登记上则标注为“都市用地”。即使一幅土地建有楼宇,若将楼宇拆卸,而将土地重新登记时,物业登记状况也会由“都市用地”更改为“农用地”。事实上,物业登记上所指的“农用地”与农业开发或土地种植毫无关系,只是因应土地投资卖买时的状况而言。目前,氹仔北区内大部分私有土地因从未发展,在物业登记上均标注“农用地”。
修订工作水到渠成并非新增规划
《氹仔北区都市化整治计划》于1995年就已经制定,一直有效,却基于复杂的地权及欠缺推动措施而成效不彰,近年因应各种情况而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经过一段长时间而水到渠成,并非一个新增的规划。政府认为,现时是适当时机公布《氹仔北区都市化计划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