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日前对一宗涉及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显示,一名受害者因于2004年到澳门一家私立医院外科接受下肢静脉造影术而死亡,死者的太太及其二名儿子因认为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医疗过失所致而向第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处该医院支付其有权获得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共计1,695,620澳门元连同法定利息。第一审法院驳回了该请求。三名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撤销第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判处被告向三名原告支付一笔共计1,300,000澳门元的赔偿金连同法定利息。被告医院不服中级法院的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人认为鉴于医学存在一定的失败率,因此,在医疗责任方面,医护人员仅有义务以谨慎及认真的方式去实施医疗行为以取得某一特定效果,并按照医生的职业准则行事。但并没有义务保证取得治愈的结果或在过程中不存在风险,而且几名原告根本未能证明医生行为的不法性和员工的过错。
终审法院合议庭首先综合分析众多的司法见解及理论学说,尤其是可能适用的合同民事责任与非合同民事责任之异同,指出本案中适用非合同民事责任制度,亦即由原告负责证明存在医疗过失。然而,终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生不但已履行了提供资讯的谨慎义务,而病人也在瞭解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因此并未能证明医生行为的不法性;此外,几名原告亦未能证明医护人员在进行术前的过敏测试的行为上存在过失。基于此,裁定被告医院的上诉胜诉。
本裁判对正在立法会审议的相关法案具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阅终院第34/2013号上诉案之合议庭裁判(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