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澳门工联总会近日向选管会就第17竞选组别对其进行诽谤侮辱行为的投诉以及近期传媒就选举事务方面的报导,选管会兹作出以下说明:
第一、澳门工联总会在九月二日向选管会递交公开信,声称第17竞选组别利用电台播放政纲的节目对工联进行诽谤侮辱,并要求选管会依法处理;其后,工联在九月四日再向选管会递交抗议信,投诉选管会对相关事件不作为并再次要求选管会依法尽快处理相关事件。
选管会于九月三日约见澳门工联总会并听取该投诉方的意见。
被投诉的组别于九月三日向选管会递交书面解释并否认相关指控。
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84条和85条规定,如在竞选广播宣传时使用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侵犯特区政府机关、呼吁扰乱秩序、叛乱,煽动仇恨或暴力或商业性质权的违法言论时,检察院、立法会选管会或任何候选名单的受托人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中止竞选广播的声请。
相关事项涉及有关竞选组别在竞选宣传期间的广播言论是否涉及诽谤或侮辱罪行,为此,在进行初步分析之后,选管会目前已就上指事项提醒有关组别适当注意宣传言论,以免触犯刑事法律;同时,选管会亦知会澳门工联总会,选管会将密切关注相关事件的具体进展,在不妨碍工联就相关言论自行提出刑事或民事追究的前提下,工联在需要时亦可请求检察院或受害组别的受托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中止竞选广播的声请。
第二、关于有候选组别批评选管会指引不清晰,令现任议员办事处的招牌两个月内被选管会勒令拆卸多次的事件,选管会重申,在尊重现任立法议员和各候选人地位的前提下,选管会亦有义务保证各个候选组别在竞选程序可获平等对待的权利;同时,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79条和选管会在竞选宣传期开始之前已发布的第1/CAEAL/2013和第6/CAEAL/2013号指引,所有参选组别仅可在选管会为竞选活动指定的预留专用位置张贴竞选图文宣传品,除此以外的公共空间一律禁止张贴竞选图文宣传品,同时,选管会并无准许在上述两个指引规定以外的地点展示宣传品,为此,针对有关现任立法议员以本届选举候选人的双重身份在议员办事处设置具宣传意义的不合符规范的巨幅宣传海报,选管会数度劝谕和要求相关候选组别予以遮蔽更换。
在此,选管会重申,为公平对待各候选组别并避免因选举活动对居民生活造成过分影响,选管会要求各候选组别和市民仅可在选管会为竞选活动指定的预留专用位置张贴竞选图文宣传品,避免触犯法律并需承担违令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违法张贴竞选宣传品的行为,选管会相信,执法部门将依照《立法会选举法》和选管会的指引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关于禁止将公共巴士和的士用于竞选宣传活动的规定,选管会认为,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80条的规定, 自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他媒介进行竞选宣传,同时,考虑所有出租的士(包括“黄的”和“黑的”) 和公共巴士均属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之后始可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车辆,故此,为公平对待各个候选组别,除之前已规范各博彩公司不得将包括“发财车”的资源用于竞选活动之外,选管会规定,所有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巴士和出租的士(包括“黄的”和“黑的”)均不得在车身或车内以商业广告或无偿方式向任何候选组别提供竞选宣传服务,当中并不存在区别对待的“双重标准”,选管会吁请有关受影响的组别予以理解。
在现时处于竞选宣传期的期间,选管会呼吁所有竞选组别依法开展竞选宣传活动,仅在法律允许的地点张贴竞选宣传海报;同时,在进行竞选巡游之确切考虑市民的感受,适当调整音响设备的音量,在保证竞选宣传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同时,避免过分骚扰或影响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