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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有关刑事诉讼侦查期限的回应

检察院
2013-08-06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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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近日正在讨论《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不是未设侦查期限,而是维持原有法律的侦查期限不作修改。有报章评论认为,目前不少刑事案件的侦查超过法定期限而还没有对案件作控诉或归檔,不但对犯罪嫌疑人不公平,且有违澳门《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这一意见是源于对澳门刑事侦查制度欠缺瞭解而产生的误解。

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规定了有羁押犯的案件的侦查期限,即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法院审判前就已经被羁押,对其进行的侦查须遵守一定的期限。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保障人权的角度。澳门也是如此。在有羁押犯的案件中,侦查期限为6个月,最长延至8个月。回归至今13年中,澳门检察院处理的涉及羁押犯的案件中,共有羁押犯2656人,未曾出现过任何一宗超期羁押,或超期侦查的个案。

对没有羁押犯的案件,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了另外一项非强制性的侦查期限,即: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应在8个月完成。由于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调查难度和范围也差异极大,法律上不会订立一个划一的期限,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必须在某一期限内完成刑事侦查。但为提高侦查效率,法律也规定,案件的侦查一般应在8个月内完成。

须注意的是,澳门法律所指的6至8个月的侦查期限,也是自刑事侦查转为针对特定人,或自有人成为嫌疑人时,才开始计算的。因此,即使某个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也不是如有人误解的,在案发 (或者说是公布初步案情) 后6至8个月,即完成全部的侦查工作。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检察官和检察官授权的警方在刑事调查中,需要作出详细调查,包括搜集各类证据、听取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必须在某一期限内完成刑事侦查,即使所涉案件为轻微犯罪,也不符合刑事侦查的目的或一般规律。举例而言,在涉及交通意外的普通案件中,有关受害人受伤情况的专家报告,往往也并非在短短数月内即可完成,相关专家可能需要等一段时期作观察,才能全面、正确评估受伤人的受伤情况。检察官也只有在收到相关报告后,才能终结调查、作出是否检控的决定。

众所周知,在一些严重、复杂案件中,要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非易事,有些情况下,很可能费时数月或数年,甚至多年后也未能顺利破案。但这不代表执法和司法机关 “无故拖延”,很多时候是案件的综合、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由于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调查难度和范围也差异极大。试想,在所有案件中,如果检察官和警方以所谓的侦查期限已到期,不理会案件是否仍存在有价值的线索值得进一步调查,尤其是案件即将成功侦破时,即一刀切地“终止侦查”,终结案件,不仅与立法者的立法原则相悖,更有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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