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医务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3-07-0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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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务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为促进澳门医疗专业的发展,特区政府制订了《医务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设立医务委员会。

《医务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规定,医务委员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咨询组织。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一)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的发展发表意见;(二)就有关医疗专业人员的法规草案咨询文本发表意见;(三)就有关医疗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及从事该专业的规则进行研究、编制报告及提出建议;(四)就有关医疗专业人员的持续培训发表意见;(五)按审议事宜的性质,要求卫生局、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协助;(六)通过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内部规章;(七)就交由其审议的其他事宜发表意见。

草案规定,委员会由四十三人组成,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卫生范畴的政府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为︰(一)医疗专业人员二十九名,当中包括:西医;中医;牙医;药剂师;化验、放射、康复或营养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护士;化验、药剂、视轴矫正或图示记录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二)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单位的医疗专业人员三名。(三)代表中医高等教育机构的中医两名。(四)代表护理高等教育机构的护士两名。(五)社会人士五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草案规定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而召开。委员会可决议或藉委员会主席的决定设立专责小组,负责就医疗专业发展的专题进行研究、跟进,并提出建议及提交报告。草案建议委员会设一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辅助。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负担,由卫生局的本身预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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