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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于四月一日生效

法务局
2013-03-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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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澳门已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法律制度,藉此确保有需要的居民不会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透过司法诉讼取得或维护其依法受保护的权益。然而,有关制度已施行一段颇长时间,部分规定未能充分回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有见及此,立法会于去年通过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而该法律将于明日(4月1日)起生效。该法律明确订定司法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评定经济能力不足的计算方式,并且规定将司法援助的审批工作由法院转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员会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评定为经济能力不足,可以申请司法援助:(一)澳门特区居民;(二)具有外地雇员身份的人;(三)获澳门特区主管当局承认难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门特区获逗留的特别许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学的学生等。此外,住所设于澳门特区的非具营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团),如属经济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法律和第2/2013号行政法规的规定,倘若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支配财产的金额不超出澳门币三十二万元的法定限额,便属经济能力不足。至于司法援助的种类方面,申请人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员会申请豁免支付预付金、豁免支付诉讼费用,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费用。

市民如欲申请司法援助,可亲临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一楼司法援助委员会接待处提出申请,如有任何疑问亦可致电2853 3540,或透过电邮info@caj.gov.mo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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