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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房屋的公务人员可依法收取房屋津贴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2013-01-1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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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购买经济房屋的公务人员能否收取公职房屋津贴的问题,特区政府多个部门结合相关的法律作出了深入综合的研究,认为已预约购买及入住经济房屋的公务人员,即使未签署买卖公证书及取得单位的所有权,仍有权收取房屋津贴。

现行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第10条规定:“一、在职、离职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务人员,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官,均有权按本法律的规定每月收取房屋津贴,即使他们有亲属关系且居住在同一单位内亦然。二、如上述人员居住于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公法人财产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赁津贴或同类津贴者,无权收取房屋津贴”。

就已购买经济房屋的公务人员在入住该等房屋且等待与房屋局签署公证书期间,是否属于上述第2/2011号法律第10条第2款所指无权收取房屋津贴的情况,特区政府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和跟进,并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多个部门充分考虑,以及综合分析第2/2011号法律和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的立法取向、原意及背景后,一致确定在性质上,正在等待签署买卖公证书的经济房屋预约买受人与第2/2011号法律第10条第2款所指居住在属澳门特区或其他公法人财产的房屋的公务人员不同,故公务人员购买经济房屋不属第2/2011号法律第10条第2款所指的“居住于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公法人财产的房屋”。因此,已预约购买及入住经济房屋的公务人员,即使未签署买卖公证书及取得单位的所有权,仍有权收取房屋津贴。

另一方面,结合第2/2011号法律第23条第3款及第25条的规定,即原没有权收取房屋津贴,但因该法律的规定而变为有权收取房屋津贴的公务人员,自该法律生效的翌月开始收取该津贴。因此,已预约购买及入住经济房屋的公务人员自2011年5月1日起有权收取房屋津贴。

特区政府尊重法律的精神和相关规定,并展开有关发放房屋津贴的工作。相关部门尤其是行政公职局、财政局及房屋局正跟进该项工作,并向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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